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大**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宋*与被告赵*之委托代理人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大**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10月11日与开发商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于2014年5月1日入住后在原告处办理装修申请表并签署了《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同时提交了自行装修承诺书。被告在装修过程中,不听原告劝阻,其违背了相关条款及承诺,擅自拆改包封了地下车库的公共通风井,给安全带来隐患,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侵占公共空间的装修工程,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

赵*辩称,我们在装修时对于通风井的事问过原告,当时他们表示同意,在今年8月底我们工程完工后他们才说不同意,我们没有将通风井全部封占,只占了一半,若拆除将破坏我家的整体装修,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1日,赵*与北京市龙**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雪芳园x号住宅楼x层x单元x号房屋一套(现房号为x号楼x单元x号)。办理入住后,2014年5月2日,大**公司(甲方)与赵*(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第四条中约定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实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在施工过程中,赵*将地下车库的通风井占用近一半,并进行了密封。大**公司发现后要求赵*拆除,但赵*以已完工为由未拆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布局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赵*作为涉诉房屋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已经载明,禁止占用公共设备设施,改变房屋外观,赵*亦应据此履行义务。涉诉房屋北侧原有地下车库的通风井,而赵*装修后将通风井部分密封,影响了公共设施的使用。大**公司通知其拆除,但其未拆除,应当视为实施了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现大成苑物业诉至法院要求通风井被密封部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封闭的通风井部分拆除,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赵*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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