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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有限公司与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与被告袁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茹X与被告袁X之委托代理人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大**公司诉称,原告是田村北路海澜西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我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小区业主,其于2011年6月11日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后交纳了2011年6月11日至2012年6月10日的物业费,此后被告拒不交纳物业费,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的物业费计19480元,并支付滞纳金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袁X辩称,被告没有给我提供服务,我家房屋漏水被告不管,虽然是开发商的问题,但开发商与物业是一家的,更应该负责给我们维修。我们多次找原告,刚开始原告还负责找开发商维修,但后来原告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劣,双方发生争执后还闹到派出所,他们的主管还说不向我们提供物业服务也不向我们主张物业费,后来我们对房屋漏水自行维修的,费用远远高于物业费。现不同意缴纳物业费,滞纳金亦不同意支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大**公司与袁X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甲方的权利义务中约定: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制度和香溪度项目《物业管理公约》的行为;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7,编制物业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8、每年向乙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9、提前将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为2.8元。合同签订后,袁X支付后一年的物业费用。在合同履行中,因袁X的房屋有漏水现象,在与物业反映情况中,其家属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此后袁X未交纳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的物业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公司系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为广大业主提供服务后即有权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袁X作为业主享有服务,负有支付相应物业费的义务,故袁X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对于滞纳金一节,因双方存在争议,本院对于大**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应当指出的是,业主不应以不交纳物业费的形式主张权利,但大**公司作为小区的服务管理者,亦应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充分重视,积极进行整改,提高服务质量,注意服务态度,增进服务水平,双方在沟通时应合理合法合情,互相体谅。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创造更优美的小区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袁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大**有限公司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至二0一四年六月十日间的物业服务费一万九千四百八十元。

二、驳回北京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零六元,由北京大**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由袁X负担一百八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二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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