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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管理中心与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石各庄物业)与被告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各庄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石各庄物业诉称:被告居住的北京市顺义区X室系由原告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0.41平方米。现被告拖欠2010年至2013年的物业管理费3912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保障涉诉小区管理服务的正常进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杜**给付我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91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杜**辩称:涉诉房屋登记在我的名下,建筑面积以及未缴纳物业费的期间和数额均认可。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如下:一、2009年丢失黑色自行车一辆。二、2009年度、2010年度供暖期间,楼上两次暖气漏水,导致客厅、厨房、洗手间被淹,已通知过物业和居委会,都没有得到解决。三、物业公司对楼上装修监管不力,导致楼上厕所改变原有位置而出现漏水,导致自家洗手间和客厅被淹(2010年)。已通知物业,但是没有解决。自己重新装修客厅墙面。四、2011年12月22日,车停在小区84号楼北侧停车位,前保险杠被撞碎,已经通知物业,但没有得到答复和解决(自己花钱修复)。五、2011年度供暖季期间,因楼房地埋管质量不合格,导致室内漏水严重,已通知物业,但没有得到解决(自己更换所有的管线接口和部分管线)。六、2013年11月26日车停在82号楼东侧停车位,右后车门和右后保险杠被撞,已通知物业,保安队长老*到现场,但最后也没能得到物业解决(自己花钱修复)。七、楼道内应急灯、应急门、消防设施损坏和丢失严重,无人修理、维护。八、楼道内公共面积无人打扫。九、小区整体路滑无人管理和养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石各庄物业系2001年11月成立的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依据北京**设委员会顺建请字(2002)第19号关于X区物业管理问题的请示及相应批复,石各庄物业负责对北京市顺义区X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杜**系涉诉房屋即北京市顺义区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0.41平方米。杜**认可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912元。庭审中,杜**为证实石各庄物业存在服务质量问题,提交照片为证。石各庄物业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暖气管漏水不属于物业管理范围。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至北京市顺义区X区进行现场勘查并拍摄照片。照片可以反映出部分绿化植被死亡未及时维护、电梯应急通讯设备损坏等。石各庄物业对照片的真实性认可。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顺建请字(2002)第19号请示、顺义区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顺价(管)字(2002)39号批复、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各庄物业作为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依据北京**设委员会(顺建请字(2002)第19号)请示及批复,对北京市顺义区X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石各庄物业与杜**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石各庄物业为杜**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杜**作为受益人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杜**有向石各庄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根据杜**提交的证据、石各庄物业庭审陈述以及本院的现场勘查照片,可以认定石各庄物业为杜**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应对石各庄物业收取的物业费予以扣减,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应当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对于业主提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物业公司应积极妥善解决,并在今后的合作中加强沟通交流,积极履行各自负担的义务,努力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管理中心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物业费合计三千七百一十六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管理中心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杜**负担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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