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管理公司与宣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与被告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兴**公司诉称:2007年7月6日,被告购买了北京市通州区XX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4.01平方米,当天与原告签订了“入住手册”等相关文书。双方约定每年7月6日前交纳物业费,拖欠一个月以下,按拖欠额的每日3‰加收违约金。被告在居住期间,原告履行了“入住手册”的义务,被告自2013/7/6-2013/12/20的物业费,经原告多次催缴仍未交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费821.4元;违约金800元;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宣**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兴华物业作为服务方,在与小区居民签订了“服务公约和入住手册”后,未能完全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着不作为行为,对业主根据“手册”提出的工作要求,不予理睬或应付、推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物业公司为了增加收入,长期将地下室出租,直接导致安全隐患,外来人员复杂,导致我家同单元楼下三路一业主家老人被害,这不能和兴**公司的管理和利益熏心脱离关系;2、我家住8楼,楼下安装防护栏严重超宽、且护栏安装铁皮顶板,给我家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多次到物业反映,结果没有解决。根据入住手册,兴华物业对小区业主在小区内的违章建筑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而物业公司没能做到。致使我们家里只剩一个人居住时,不敢回家居住,给我们带来很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3、我们单元的大门损毁后,长期敞开达一年之久,直到后来的物业公司才换上。4、小区里面的树木损毁严重,缺少的从不补苗,严重的是小区草坪全部死掉,直到现在长出来的是杂草。5、小区卫生管理不到位,便溺四横,一不小心就会踩到动物粪便。6、楼道里小广告密密麻麻,说明保安形同虚设,带来严重安全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6日,宣**(甲方)与兴**公司(乙方)签订《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其购买入住的XX小区内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壹套、建筑面积94.01平方米住宅,进行物业管理并订立本合同;乙方将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依法按时向甲方收取,甲方应主动即每年7月6日前交纳;收费标准为1.6元/月㎡;甲方每年应交纳物业费壹仟捌佰零伍元;双方并就委托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目标、违约责任等其他事项作出约定。2013年12月20日,兴**公司从该小区撤出。经核实,宣**尚欠兴**公司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12月20日的物业费共计821.4元未交纳。

上述事实,有业主公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云景北里小区物业交接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兴**公司与宣*荣签订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兴**公司依据该合同,为宣*荣提供了物业服务,宣*荣亦实际享受了兴**公司的服务,故宣*荣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现兴**公司要求宣*荣给付所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兴**公司要求宣*荣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宣**给付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八百二十一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宣**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