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开发**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七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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