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久居鸿佳**限公司与被告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久居鸿佳**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书的内容为“北京久居鸿佳**限公司起诉东潞苑(枫露花园)小区业主郭**,拖欠物业费诉讼一案,现考虑到该房屋业主年龄已高暂申请撤诉,但保留对该房屋业主及使用人拖欠物业费的依法追缴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久居鸿佳**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久居鸿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久居鸿佳**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