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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务有限公司与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徐*(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为北京市通州区葛*店东里当代名筑小区99号楼×室房屋的产权人。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及交费时间。现被告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仍未交纳。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410.1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其次,小区后面旅馆的大功率空调压缩机和工业风扇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迟迟不予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葛*店东里当代名筑小区99号楼1层×室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46.52平方米),于2008年入住该房屋。2009年4月13日,原告与北京市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签订《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委会委托原告为当代名筑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高层住宅1.58元/月/平方米,业主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交纳本年度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期限自2009年4月13日起至2012年4月13日止。原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为原告居住的当代名筑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上述《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于2013年1月1日与业委会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续订至2015年12月31日。经核实,被告拖欠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410.10元。

庭审中,被告称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后面旅店的大功率空调压缩机和工业风扇产生的噪音污染严重影响到生活,多次向物业反映迟迟得不到解决。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依据业委会的委托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其未予交纳不妥。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其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意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称涉案房屋小区后面旅店噪音污染的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给付原告廊坊开**务有限公司二O一O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四千四百一十元一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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