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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限公司与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系通州区梨园镇xxx小区xx号楼xxx室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9.44平方米,物业费收取标准为1.88元/平方米/月。被告自2011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一直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曼城家园《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严重侵犯了原告及其他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我公司2011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的物业费6053.31元及滞纳金6628.37元,共计12681.6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拖欠物业费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诸多问题,所以我暂停了物业费的缴纳。主要问题是:1、沙霸问题。装修的时候遇到了物业经理勾结黑社会引发的沙霸事件,对我装修造成了经济损失;2、扰民问题。楼上有两户空房没有售出的,在2010年春节后搬进了十几个保安,楼道里有味道并且发现了楼道有吐痰等不文明现象,并且夜里有噪音影响我家里孩子休息,多次找物业反映未果;3、车位问题。我本来在小区有固定停车位,后因其他原因物业公司单方把车位租给其他人了。4、收费标准没有公示,物业公司每年资金收支情况都没有公示过;5、卫生问题。楼道、电梯等卫生情况比较差,很多垃圾桶都损坏导致垃圾都堆在外面。6、小区里私搭乱建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区绿化,影响整体美观;另外单元门基本上这几年都是坏的,发小广告及推销问题严重,并且小区每年有入室盗窃,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小区中水系统存在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系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9.44平方米。被告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取标准为1.88元/平方米/月。经核实,张**尚欠物业公司2011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29日的物业费共计6053元未交纳。

庭审中,张**主张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很多问题,并向法庭提交照片3页佐证。物业公司认为该照片存在片面性,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曼城家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曼城家园业主临时公约、曼城家园业主签领资料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的委托,为张**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与物业公司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张**理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现物业公司要求张**给付物业费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物业公司要求张**给付滞纳金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辩称物业公司服务存在瑕疵,不符合标准的辩解意见,因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应当指出,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应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服务细节,以充分获取所在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管理企业给予一定谅解,尽可能地看到其在物业管理中的努力和付出,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希望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营造更加和谐美丽的小区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给付原告北京天**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的物业费共计人民币六千零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九元,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三十四元(已交纳),由被告张**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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