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同**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同**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巴姗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供暖单位,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XX室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99.85平方米。原、被告于2005年12月2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XX小区入住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于当年的1月15日前交纳。现被告尚欠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193.7元未交纳。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193.7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是在2005年买的房子,2006年5月入住,当时物业还不完善,大门、安保、监控等都没有,我的电动车放在楼下二十分钟就没有了。在2007年楼道的密码门坏了,还砸到了我的头,我让原告维修,至今也没有修。小区内没有灯。我家是顶层,在2011年我家开始漏水,现在墙皮也脱落了。我们家和四层业主的楼道门密码是错着的,让原告给更换维修,但是原告也不管。2009年、2010年、2013年没有太大的问题,我同意交这三年的,其他年份的不同意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XX号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99.85平方米。2001年10月23日,原告开始在北京市通州区XX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核实,被告共拖欠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4193.7元。

庭审中,被告称家里漏雨,但一直未修好,导致家里墙皮脱落,要求赔偿损失。原告称漏水属实,但是进行过维修,同意在本案中从拖欠的物业费中减免1000元折抵被告的损失。被告表示同意,不再主张漏水损失。

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催费通知、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7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同意从物业费中扣减1000元折抵被告家漏水导致的损失,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给付原告北京同**限公司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物业费共计三千一百九十三元七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同**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