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提供其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将其传唤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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