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提供其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将其传唤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港联物业**司天津分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融创置地(天津)**有限公司与任**、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小额)天津志**有限公司与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邬**物业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管理中心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阳**有限公司与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志**有限公司与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