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郭清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成都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成都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原告成都万**限公司诉被告王**、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蔡**、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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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都金**限公司诉被告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忠**限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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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限公司与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