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市**限责任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成都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0,由原告成都**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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