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圣**有限公司与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诉被告熊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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