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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曾**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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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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