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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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曹**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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