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4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2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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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闫晨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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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信用卡中心与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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