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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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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