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闫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诉讼费650元全部退回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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