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9元,由上诉人山**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70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