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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雷**有限公司与上海宏**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有限公司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山东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19元,由上诉人山**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709.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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