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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限公司与上海旅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旅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二(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229.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14.88元,由上诉人上海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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