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限公司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1元,减半收取计970.50元,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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