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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责任公司、被告安徽**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责任公司、被告安徽**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于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款项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6元,由原告天**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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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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