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霖**有限公司与被告考**(香**限公司(COTRAFIHKLIMITED)、第三人上海新**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0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