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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兰**限公司与上海美时**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原告麦兰**限公司(SCANLOGISTICSPTY,LTD)、上海**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美时**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美时**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麦兰**限公司(SCANLOGISTICSPTY,LTD)运费人民币24万元;

二、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18元,由被告上海美时**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00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麦兰**限公司(SCANLOGISTICSPTY,LTD)负担人民币709元,被告上海美时**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9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8元,由被告上海美时**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664元,被告上海美时**有限公司负担部分的诉讼费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麦兰**限公司(SCANLOGISTICSPTY,LTD);

三、原告麦*威典**公司(SCANLOGISTICSPTY,LTD)确认被告上海美时**有限公司应将上述款项支付至麦*威典(上海)国际**限公司(开户银行:中信**滩支行;帐号:086984-82400006131)。

四、三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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