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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兆泉**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伟昊**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兆泉**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深圳**理有限公司因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兆泉**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深圳**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上海伟昊**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兆泉**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深圳**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兆泉**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深圳**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9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人深圳**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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