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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圣汉**口有限公司与航运佳国际货运(上**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无锡圣汉**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航运佳国际货运(上**限公司、上海**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两起案件中,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所涉争议达成和解,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以和解形式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圣汉**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航运佳国际货运(上**限公司、上海**限公司的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4,34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171元,由原告无锡**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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