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联**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碧冠**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9日提出尚需收集证据材料,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尚需收集证据材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联**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碧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