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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银奇诉沈**、张**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奇诉被告沈**、张**借款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15日,原告的同乡张**带领沈**找到原告,让原告借给被告沈**壹佰万元人民币,时间为三个月,月息三分,并由张**作为担保人,被告沈**还承诺如不能按期偿还,愿意用自家在莲花池的三间楼偿还。当时写了协议书。随后,原告从银行卡里打给沈**人民币壹佰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不但不还,而且不接电话,不知去向。故原告依法诉请判令被告沈**、张**归还借款壹佰万元及利息捌拾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经多次查找,均未能找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原告亦未依法办理有关公告送达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90元,退还原告段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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