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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张**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4年11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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