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14年11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长春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任建军、马**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崔**与被告安**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小与被告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庞**与被告贾**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刘**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曹**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借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