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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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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