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邵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照原告所提供被告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公告送达的有效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武某某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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