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诉被告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平于2014年7月18日以被告已将所借款项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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