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45元,减半收取337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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