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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长治市**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长**典当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3年9月28日,长治**当行陆续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200万元,并分次向原告写下欠条七支,双方约定了利息,标明原告如有需求可随时要求偿还,然而2013年10月份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并支付七个半月的利息3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被告的存在是法律关系成为诉讼标的的前提。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多次实地查找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被告法定代表人亦不知去向,鉴于原告在合法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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