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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平诉王*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平诉被告王*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定在2012年3月底前一次付清。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迟迟不予归还,现被告对原告避而不见,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的争议,被告的存在是法律关系成为诉讼标的的前提。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经多次实地查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鉴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马**。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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