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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山西**限公司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山西**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000元,退还原告李**11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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