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刘**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李**、刘**借款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现已死亡,另一被执行人刘**暂无履行能力。对此,申请执行人李**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此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1)城五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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