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飞诉被告孙**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7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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