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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限公司与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1)徐*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股份公司)于1999年3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上诉人向兴华股份公司提供各种洗衣粉、洗洁精等白猫系列洗涤用品等。签约后,被上诉人按约履行合同,兴华股份公司收到货物后,尚欠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261,492.94元。

另查明,1999年8月16日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公司)与中山公**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约定兴**公司将其在兴华股份公司内持有的2,955.04万股国有股转让给中山公**限公司,兴华股份公司原有的全部债务由兴**公司承担。同时双方对股权转让价金及支付方式、资产重组等事项作了约定。2000年9月,兴华股份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山公**限公司(即本案上诉人)。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于2002年7月2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货款人民币21万元(该款从上诉人在中国光**福路支行00304082461帐号内支付)。如逾期支付,则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已预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55元(上诉人已预付)、一审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902元,均由上诉人负担(于**支付之日同时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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