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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佳**限公司与好孩子儿童**公司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佳得行销传播有限公司、好孩**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1)卢*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两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佳得行销传播有限公司、好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8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442.50元,由上诉人上海佳得行销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5元,上诉人好孩子儿童**公司负担人民币3,137.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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