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烟台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法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5元减半收取4798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