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汝诉被告王**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蔡**与祝承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矫*红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宋**、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于进芳、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孙**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王*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刘**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