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欠款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12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6)烟牟*一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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