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于进芳、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诉被告于进芳、刘**人身损害赔偿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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