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诉被告于进芳、刘**人身损害赔偿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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