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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烟台市昆**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烟台市昆**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烟台市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原告为被告修路,被告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工程款29078元,并由被告书写欠条。被告前名称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后变更为现名称。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修路工程款290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烟台市昆**村民委员会辩称:这是上任的事,具体不清楚。要求原告出示修村路和文化广场的合同和竣工验收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有异议,2010年12月,镇政府召开村书记、主任、会计会议,会议内容是换届选举工作,账目和印章全部封存。2011年5月17日我们村选举结束,所谓的欠条,来源不明。谁打的欠条由谁负责,与村委无关。我们村共打了430米长路面,1950平方米,每平方米39元,应支付76050元,而实际账面已支付98411元。所谓的29078元是账外账,欠条是伪证。大印的来源不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原名称为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成立昆嵛区后划归昆嵛区管辖,名称变更为烟台昆嵛**民委员会。2009年7月20日,烟台市牟**村民委员会与烟台市**桥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房产证、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房屋与被告父亲高世建的房屋建造时间较早,高世建房屋的院墙贴二原告房屋后墙建造的时间已有20余年。原告主张高世建房屋的院墙影响其排水,要求被告拆除,但经本院现场勘查,高世建房屋的院墙并不影响二原告房屋后的排水,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院墙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徐**对被告高*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二原告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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