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徐**、李*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该笔债务的实际承担主体为案外人,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徐**、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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