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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与矫德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矫德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曲行通、被告矫德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称: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拒绝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矫**辩称:我借原告5000元是事实。因为原告尚欠我二月份工资5500元,我在2013年1月16号借的原告5000元,2013年3月8日我不干了,当时我在姜**的妻子郭**手里借的,我向姜**要二月份的工资5500元,他不给,我当着姜**的面讲这5000元抵我二月份的工资,其余的500元我不要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矫**于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在原告处担任货车司机,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工资按出车车次计算,每车次550元。原告主张被告于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承认借款5000元的事实,但提出原告尚欠其2013年2月份工资5500元,并提交了其2013年2月4日至3月7日共七次驾驶鲁B×××××号货车运盘条至贝卡尔**有限公司的清单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提交的有关货运记录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签字的借条为证,且被告也予以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借款5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原告尚欠其工资要求抵顶的主张,由于被告主张的工资纠纷与原告主张的借款纠纷系两个法律关系且原告对欠被告工资亦不予认可,故被告主张的工资纠纷应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矫**欠原告青岛**限公司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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