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与被执行人张**买卖汽车拖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1998)栖执字第4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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