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8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邹**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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