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邹城**产公司等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邹城市**有限公司、山东摩**限公司邹城市雍景园项目部、山东摩**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538元,由原告负担2769元,退还原告诉讼费276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