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与被告邹城市**有限公司、山东摩**限公司邹城市雍景园项目部、山东摩**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538元,由原告负担2769元,退还原告诉讼费276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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