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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田诉被告张**欠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青菜款978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青菜款玖万柒仟捌佰壹拾陆*正(97816元)张**25∕元”。该欠款被告未予归还,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青菜款97816元由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欠青菜款97816元。

诉讼费224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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